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購置103年度T5及LED節能燈具1批

案件地點: 跨省 新北市

案件狀態: 進行中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3/04/16




機關代碼 3.82.32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
聯絡人 黃心卉
聯絡電話 (02)89519119分機6542
傳真號碼 (02)89536026
電子郵件信箱 AF1509@ntpc.gov.tw



標案案號 TPFB103067-1030643653
標案名稱 本局購置103年度T5及LED節能燈具1批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預算金額 1,368,68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3/04/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不提供現場領標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3/04/28 17:00
開標時間 103/04/29 14: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0000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3/07/02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其他]:1.投標文件應使用原子筆或鋼筆填寫清楚。2.投標(驗收)證明文件應另附中文之翻譯本。3.廠商開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如有類別、頁 數、件數不足,內容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廠商應立即反應,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自行尋求其他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 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4.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押標金額度之2倍。5.各項審查表格無須放入投標封內。6.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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