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好不叫座!中國LED照明電商陷虧損困局

(文/LEDinside Lurena)

義大利經濟學家維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 Federico Damaso Pareto)曾經提出這樣的觀點,在任何一組事物中,最重要的只佔其中一小部分。社會約80%的財富集中在20%的人手裡,而80%的人只擁有20%的社會財富,這就是二八法則。LED照明電商領域,二八定律似乎也永遠生效。

LED照明電商處於「叫好不叫座」的尷尬位置,80%的企業在虧損,10%的企業保本微利,賺錢的企業不超過10%。毅寧亮照明董事長劉遠貴在其微博一針見血地指出。

中國電商步入穩定期  LED照明企業賺少賠多?

根據LEDinside最新電商數據顯示,2014年網購照明產品市場規模約達146.83億元人民幣(下同),在所有銷售通路中佔比為14.4%。

對於LED新興的中小企業而言,電商通路投入成本相對較小,作為前期推廣看似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並非所有的企業都適合電商平台。有產業人士表示,電商的出現應該是一種補充,而不能作為未來發展的唯一砝碼。

從2013年開始經營電商的萊威光電董事長譚健坦言,企業是經歷了虧損、保本才做到現在的盈利狀況。「現在賺錢的電商差不多只有百分之幾吧,因為生存下來的企業必須是用實力說話,投機取巧、依賴刷單賺銷量遲早要被淘汰掉。」

這與微智電子CEO章楊的觀點不謀而合,「做LED照明電商是盈利還是虧損取決於企業的投入,沒有捷徑可走,要用產品競爭力說話。」據章楊透露,微智電子從2014年底開始做網路LED照明產品銷售,到目前銷售額便達上百萬。

「電商這兩年已經逐漸從一個高速增長期步入比較穩定的階段,僅作為企業『佔位』來考量,蜂擁而上的時期已經過去,不專業的企業也會越來越少。」翰源照明總經理李權認為,做照明電商的虧損企業會越來越佔據大多數,20%的強勢品牌,將佔有80%的市場份額,這是大勢所趨。

哪些企業才能成為那鮮有的20%呢?李權認為,一類就是能力比較強的,包括在品牌這一領域有極大優勢的企業,另一類則是「小而美」的企業。市場定位不明確的「中間型」企業則生存比較艱難。

天貓商城新措施公佈  LED企業叫苦連天?

雖然一部分照明企業在電商領域拚死搏殺,但屢破「雙十一」銷售記錄的電商巨頭天貓,仍然吸引著中國LED照明企業,欲罷不能。

「一部分企業前期的虧損可能是為了擴大自己的知名度,刷銷量。反之,還有一部分企業則是因為之前投入了很多精力在廣告這一塊,賺取了較大的流量,導致其他企業的流量減少。」章楊表示。

而為了獲取流量,大部分企業採取薄利多銷的方法,據調查發現,售價低至1.8元的LED球泡燈就不下1000種。李權認為,相比之下,比較成熟的企業則會去考慮這一塊的投入與產出是否能夠達到企業長期的期望值。

不管是出於銷售模式還是完善通路的考量,電商無疑是LED照明品牌的重要入口。3月2日,《天貓招商標準調整公告》的發表,意味著電商資源更加集中在少數企業手中。

《公告》顯示,天貓將主動招募55家提供優質商品和服務的LED照明品牌商,共同升級消費者體驗。從3月9日開始,不在公示名單內的品牌將無法報名入駐天貓。

新一輪的優勝劣汰讓更多的LED照明企業處於不利地位,譚健認為,「由於現在天貓入駐商家是稀缺資源,虧損的企業如果上了天貓,店舖也就『值錢』了。」而《公告》的發布給大部分照明企業下達了「逐客令」。「其實企業被踢出去了也很正常,優勝劣汰。」

此外,電商補稅措施也讓不少LED照明企業嚇出了一身冷汗。如果利潤低於10%,徵稅後更多企業就要虧本。 不少商家表示,「可不可以申請破產,或者直接跑路算了。」雖然是調侃,但也表達了身處LED照明電商的無奈。某照企老總也認為,「如果電商徵稅,那LED電商就更難做了。」

雖然電商平台已經逐漸成熟,量力而行,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才是LED照明企業的最好出路。

 

 

若想隨時關心LED產業動態,歡迎加入繁中LEDinside官方粉絲團

RSS RSS     print 列印         announcements 線上投稿        
【免責聲明】
1、「LEDinside」包含的內容和資訊是根據公開資料分析和演釋,該公開資料,屬可靠之來源搜集,但這些分析和資訊並未經獨立核實。本網站有權但無此義務,改善或更正在本網站的任何部分之錯誤或疏失。
2、任何在「LEDinside」上出現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資料、資訊、研究報告、產品價格等),力求但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均只作為參考,您須對您自主決定的行為負責。如有錯漏,請以各公司官方網站公佈為準。
【版權聲明】
「LEDinside」所刊原創內容之著作權屬於「LEDinside」網站所有,未經本站之同意或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制、轉載、散佈、引用、變更、播送或出版該內容之全部或局部,亦不得有其他任何違反本站著作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