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華集團併SHAP 公平會准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 22 日宣布,委員會今討論長華電材、長華科技擬與新加坡商SH Asia Pacific Pte. Ltd.(簡稱SHAP)、台灣住礦公司結合案,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通過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長華電材與其從屬事業長華科技擬共同購買 SHAP 之 100% 股權,並以長華電材為最終控制事業,係屬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5 款之結合型態;另外,長華電材、SHAP(含其從屬事業台灣住礦公司)於相關市場占有率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 12 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也表示,長華科技生產之 LED 導線架與 SHAP 之子公司台灣住礦公司生產之 IC 導線架均交由長華電材負責銷售,屬於垂直結合。衡諸法令管制、技術門檻及關稅尚非相關市場之參進障礙,業者尚須面臨各國業者之競爭,且下游銷售對象議價能力高,參與結合事業尚難於相關市場濫用市場力量。
 
另外,本結合僅將雙方既存合作關係轉為集團內合作關係,相關市場占有率或市場結構並未改變,尚難預見結合後將形成市場封鎖效果。綜合以上,本結合行為對相關市場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遂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本文內容由MoneyDJ授權使用。圖片出處:長華電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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