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得大!佛山照明或遭股民索賠償

近日,佛山照明公告了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局立案調查的事實。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向表示,其對此次佛山照明被立案調查一事並不感到意外,因為早在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已經公告了《關於對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於對鐘信才採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兩份廣東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文中涉及的內容以及之後佛山照明公告的一系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問題,足以被立案調查。不過顯然,本次立案調查的違規事宜已經不會局限於上述範圍。

依據法律規定,在證監局對佛山照明行政處罰後,符合以下買入或持有佛山照明股票的股民,可以有機會獲得賠償:1、在2012年7月5日前(含當日)買入佛山照明的股票,並在2012年7月5日收盤時持有,在法定時間內賣出或持有的價格低於買入價格有可能獲得賠償。2、在2012年11月5日中午前(不包括下午)買入佛山照明的股票,並在2012年11月5日中午收盤時持有,在法定時間內賣出的價格低於買入價格可能獲得賠償。

吳立駿律師表示,證券索賠不分股民持股數量的多少,也不分股民所在的地域,任何股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都有權利提起索賠申請,也都應當獲得相應的賠償。在我國,股民索賠的前提是證監會或財政部行政處罰、法院判決,這三者為索賠起訴的前置程式,即沒有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股民無法提起索賠訴訟。但是在證監會已經對上市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時,投資者可以提前做好索賠準備。

此外,吳律師認為,目前我國關於證券索賠的相應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瑕疵,如前文提到的前置程式制度,一定程度上使投資者索賠積極性收到打擊。另外,法院目前鼓勵調解,但是在有確鑿證據證明上市公司違規和索賠金額依據較為明確的情況下,調解只是一種股民對資金時間成本的讓利行為,這樣的調解比例空間,對上市公司基本沒有吸引力。

此外,從許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後,在證監會長期的立案調查期間即已破產重整,作為主要債權人之一的股民群體無法參加破產重整的決議,只能被動接受將來債權金額的受償比例,這也是對廣大股民債權人權利的損害。

吳律師指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石,對基石保護力度的不足,必然影響證券市場的繁榮,間接影響我國經濟的發展。“在制度設計上,有動力才有活力,包括證監會立案調查沒有時限,導致立案調查久拖不決,同時市場上的各行專家對挖掘上市公司作假情況沒有利益驅動,使得很多對專家看來顯而易見的問題卻沒有人願意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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