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出口歐盟燈具將新增EMF要求

EMF要求即電磁場輻射要求。研究表明,人體長期處於高劑量電磁輻射環境中,產生比較嚴重的神經衰弱癥候群,如頭痛,嘔吐,頭暈乏力等不適, 記憶力降低以及一些潛在生物破壞,危害人體鍵康。所以在照明領域,為保護暴露其中的人體頭部和軀幹的中樞神經系統組織,需建立一個評價在照明設備周圍空間電磁場的合理方法。為此,歐盟針對燈具產品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CEN發布了有關照明設備對有關人體電磁照射的評定的標準EN 62493: 2010。

該標準提出了燈具對人體的電磁輻射的評估要求,標準中規定的需要進行EMF評估的照明設備包括:以照明為目的、具有產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並打算連接到低壓供電網路上或者用電池工作的所有室內和室外照明設備;一般照明設備;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和用於照明設備的獨立附件這四大類產品。

目前,EN 62493:2010已進入過渡期。在2012年2月26日發布的OJ公報(OJ C 061 of 29/02/2012 )將EN 62493:2010納入了LVD指令的協調標準清單,其執行日期為2013年2月1日。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燈具生產企業,在出口歐盟時要做好以下準備:一是關注新標準的要求,將產品按照新標準要求送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測試認證,保證產品滿足電磁輻射標準要求;二是企業要重新調整產品設計結構,對使用的關鍵電子元器件進行評估,配置相關檢測設備,並加強自身質量體系管控;三是企業應關注歐盟法規指令新動向,及時更新相關信息,避免因遭遇技術壁壘而造成產品質量失控最終導致國外通報、出口退貨、貿易索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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