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光害定法則首開罰

為解決都會光害問題,臺北市市政會議前(27日)通過臺灣地區首部“光害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若廣告看板、建築物反光及其他光源過亮,將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處光害設施設置人、所有人、使用人等五千元(新臺幣,下同)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屢次未改善者,必要時可以拆除。

北市環保局表示,草案送市議會通過後,將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並訂定標準,最快明年中旬上路。

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有行動,在“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中,要求數位廣告招牌、電視牆、電子告示板等發光亮度及閃爍光源,不得妨礙鄰近民眾生活,否則每次最高可罰六千元,罰到改善為止,必要時可強制拆除。

“環保署”整潔方案室執行秘書楊慶熙指出,草案已報“行政院”審查,今年送台“立法院”審議。

北市環保局指出,近六年來光害陳情案件逐年增加,共有92件,以廣告招牌為主。四年前,小巨蛋的LED電視牆因為24小時播放動態廣告,引發對面住戶抗議刺眼、睡不著。三年前,臺北田徑場看臺的白色頂棚因日曬反光,對面大樓住戶必須整天拉起窗簾。

另外,臺北市多個十字路口都有設置大型電視牆,如和平東路與羅斯福路口、基隆路與信義路口等,有時也會接到附近住戶的檢舉。

環保局局長吳盛忠表示,以前“無‘法’可管”,稽查人員只能勸導。雖然多數業者都會改善,如小巨蛋將電視牆亮度調降等,但並沒有統一的規範。“光害管理自治條例”通過後,光害管制標準分為三個專案,為光源的照度、輝度及可見光反射率。

吳盛忠表示,若地方、“中央”都有法,可依個案來討論。若是符合“中央”法令的個案,會優先用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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