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能源之星」照明燈具V1.0規範最終草案出爐

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近日發佈了「能源之星」照明燈具V1.0規範的最終草案,該規範旨在取代現有的緊湊型螢光燈和整體式LED燈具規範。它還將取代「家用照明燈具」規範中針對基於GU24螢光燈的認證要求。最終草案將於2014年9月1日生效。在致利益相關者的信函中,EPA就針對草案4、旨在提高規範透明度和提高靈活性的一系列修改意見進行了回應,稱其認真考慮了所有的意見建議並已將這些內容發佈到燈具規範制定網頁上供公眾審查,同時隨附了包含EPA回覆的意見概要文件。最終草案保留了草案4的關鍵要素,新增了一些細微的修改並對調光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精煉。

值得注意的是,最終草案允許新產品型號自動通過認證,只要這些型號中的變化不會違背任何性能標準或該規範的任何其他要求。此外,新草案更新了「容許偏差」部分以使特定容差與UL1993中的安全報告要求相一致,用于衡量色溫變化的測試數據也得到了擴展。最終草案還明確了發光效率和光輸出值的容差範圍。特定產品變型部分移除了新型號的參考信息。據規定,已認證產品的任何燈具變型均可選作驗證測試對象,而此類隨機測試的結果將影響到所有使用同一代表性型號測試數據的所有測試變型的認證。對於那些無需接受首次認證、容差超出允許範圍的新型號,必須接受至少3000小時的測試後才可獲得「能源之星」證書。

對於主張使用壽命≦25000小時的燈具,經過3000小時測試後若能實現特定的光通維持率目標,即可獲得能源之星認證。必要的百分比取決於主張的使用壽命。此數值越高,獲取臨時認證所需維持的初始光通量比例就越高。但是,要通過完整(非臨時)使用壽命認證,必須對燈具進行連續6000小時的測試。主張使用壽命達30000-50000小時的燈具,獲得臨時認證、完整認證所需的測試時間可以此類推。例如,主張使用壽命為30000/50000的燈具要通過完整使用壽命認證,需分別經過連續7500小時和12500小時的測試。

對於更高端的輸出頻譜,EPA新增了與全向200W/300W白熾燈等效的光輸出要求。最終草案還隨附了等效聲明說明,以明確欲用於取代普通瓦特一般用途白熾燈的CFL(緊湊型螢光燈)必須滿足與全向燈一樣的最低光輸出要求。針對固態燈具的快速循環應力測試要求,最終草案允許使用現有的測試數據,直至EPA確定更優的循環方法為止。

據報導,最終草案對調光器選擇標準進行了精煉,以減少混淆和測試負擔。另外,閃爍性能水平被取代為報告調光測試期間的最壞光輸出頻率和閃爍指數案例,以允許用戶根據個人需要和閃爍敏感性來評估可調光產品。最終草案還納入了一些額外的確認燈具穩定化方法(作為調光性能建議實踐的一部分)和(根據利益相關者要求)閃爍指數計算指南。

EPA在信中表示,儘管V1.0照明燈具規範修訂工作已完成,但該署將繼續努力進一步簡化認證流程和在不影響規範完整性的前提下為用戶提供更多選擇。接下來EPA會將工作重點放在深入研究LEDA類燈具的光強分佈要求上,尋求能夠有效取代一般白熾燈、更具成本效益的選項。預計這一部分的內容近期將有更新。

EPA表示將在最終草案中分享與規範實施相關的額外信息;預計該規範將於今年8月中定案。由於規定了更長的測試時間框架,EPA為用戶提供了一年的過渡期。最終定案後,製造商應盡快根據規範要求對產品進行測試和認證。截至其生效日期,只有那些通過新規範認證的產品才出現在「合格產品列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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