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確定白熾燈泡能效標準檢查方式

日前台灣的經濟部發佈經能字第10104601990號公告,制定「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的檢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白熾燈泡為符合標準CNS298電燈泡(普通照明用)或CNS11006家庭用小型電燈泡的規範,且額定消耗電功率在25瓦特以上者。

二、廠商製造或進口白熾燈泡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所設置的「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申請登錄帳號及密碼:

(一)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登記證明檔影本或上述主管機關資訊網站系統列印的登記資料。

三、廠商於取得管理系統的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品符合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表的核准:

(一)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核准申請表;申請核准作業委託他人代理辦理者,其受託的代理人應檢附委託廠商出具的委託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具CNS3891或CNS11006檢測能力的實驗室,所出具測試完成白熾燈泡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的性能試驗報告(應以加蓋公司印鑑的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郵寄「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第二款性能試驗報告不得為申請廠商或其轉投資公司所屬的實驗室所出具。

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即發給核准的證明文件。

四、前點規定的初期光束及消耗電功率比值測試,同一款型式的白熾燈泡應分別測試3個樣品的初期光束(單位為流明,lm)、消耗電功率(單位為瓦,W)並計算發光效率(單位為流明/瓦,lm/W),取平均值為此型式的發光效率;實測發光效率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前點所稱同一款的型式,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額定消耗電功率不同,視為不同型式。

(二)額定消耗電功率相同,但玻殼直徑、燈泡長度、充填氣體種類、外觀(透明、磨砂或塗膜)、燈絲材質或形狀不同,視為不同型式。

(三)額定消耗電功率、玻殼直徑、燈泡長度、充填氣體種類、外觀(透明、磨砂或塗膜)、燈絲材質、燈絲形狀相同,僅燈帽型式不同者,視為同型式。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白熾燈泡有下列情事,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產品基本設計變更,而影響其能源效率者。

(二)產品基本設計未變更,但型號變更者。

(三)產品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重新修訂時。

七、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於管理系統中填報前一年度的白熾燈泡銷售數量。

八、「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實施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的抽測檢查;其應予測試的樣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生產或進口的廠商依指定的期限內,交送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具CNS3891或CNS11006檢測能力的實驗室進行測試。

前項測試的樣品,其實測的發光效率不得低於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並應在其產品標示值95%以上;未符合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應為該樣品相同型號測試數量的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

九、前點第一項測試數量,依製造或進口廠商前一年度銷售白熾燈泡的總數量按比例抽測,原則上銷售未達或每達15萬隻,抽測一款型號。但「中央」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抽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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